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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條及二十八條之規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主要指的是單建人防工程,結建防空地下室不涉及拆除審批。其次,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的,應當報行政審批部門批準。目前,人防工程拆除審批事項已劃轉至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因此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時,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局申報審批手續。
文件:青防辦規[2020]2號《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及地面配套建筑建設與管理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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